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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民医院与余元林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贵阳**民医院(以下简称三医)因与被申请人余元林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民法院作出的(2014)筑民二(商)终字第1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余元林要求调解,在本院经过两次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医疗争议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约定,三医再次赔付余元林45000元;余元林表示清楚该协议的内容和法律后果,同意在达成协议并领取协议约定的45000元赔付款后,双方的医疗争议就此终结,不再就本次医疗争议以任何方式向三医主张权利,否则自愿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三医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三医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贵阳**民医院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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