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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颜家炜诉被告陈*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颜**诉被告陈*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颜**及其委托代理人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离婚时协议,被告名下招商证券账户里的所有股票、股票账号以及相关联银行卡都归原告所有,此股票为以下两只股票,即:证券代码为:600028,中**化260股;证券代码为:000971,蓝鼎控股7500股,以前名称为湖北迈亚。因2008年股灾后上述股票处于严重亏损状态,其后我就很少再关注账户里的股票,2013年最后一次登入账户后就再没有登入该账户了,现因股市行情好转,才想起登入操作;但因本人忘记密码,被提示输入密码无效,经咨询证券公司后得知,必须提供开户人身份证原件或法院确权判决书才能修改密码,经与被告多次协商,被告拒不协助履行上述股票权属转移手续,致使我至今无法对股票行使权利。故请求法院判令:1、依法确认原、被告于2008年9月10签订的离婚协议有效。2、被告名下招商证券账户(账户号为16075093)内持有的所有股票(证券代码为:600028中**化260股;000971蓝鼎控股7500股)归原告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颜**与被告陈*于2008年9月10签订了《离婚协议》,同时在贵州省遵义县三岔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在女方名下的所有股票(包括股票账户和与之相关的招商银行卡)归男方所有”。2007年3月21日以陈*的名字在证券公司开设了招商证券账户(账户号为16075093),该账户内持有两只股票,即:证券代码为:600028中国石化260股;000971蓝鼎控股7500股。原、被告离婚后由于上述股票一直处于严重亏损状态,故原告很少关注账户里的股票,现因股市好转,原告想登入该账户,却忘记密码,经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被告拒不协助履行上述股票权属转移手续,致使原告无法对股票行使权利,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离婚协议》,《离婚证》、招商证券银行卡、证券账户卡,以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颜**与被告陈*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处理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经婚姻登记机关盖章确认,合法有效,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关于“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之规定,按该约定,被告名下的所有股票应归原告所有,原告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颜**与被告陈*于2008年9月10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对“在女方名下的所有股票(包括股票账户和与之相关的招商银行卡)归男方所有”的约定有效。

二、被告陈*名下招商证券账户(账户号为16075093)内持有的所有股票(证券代码为600028,中**化260股;000971,蓝鼎控股7500股)归原告颜家炜所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0元,诉讼保全费140.00元,合计170.00元,由被告陈*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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