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第三人陈某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某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邱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5元,由原告邱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田*与陈**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许**,向春*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与张**,巫山县畜牧兽医局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杜**与北流市新圩镇白鸠江村杨*塘组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沈*与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巫**食局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与被告孙**、第三人大邑青龙电站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颜家炜诉被告陈*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包**诉吴**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于**与彭*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