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与被告陈**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田*负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杜**与北流市新圩镇白鸠江村杨*塘组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沈*与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谭**与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等与被告袁**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广西龙**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巫**食局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许**,向春*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与张**,巫山县畜牧兽医局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孙**、第三人大邑青龙电站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张**、杨万金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