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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张**,巫山县畜牧兽医局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张**、巫山县畜牧兽医局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72元,减半交纳436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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