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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许**,向春*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许**、向春*,第三人巫山县畜牧兽医局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20元,减半交纳96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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