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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诉吴**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包**与被告吴**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包**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包*杰诉称,我于2011年10月25日购买了一辆丰田锐志轿车,并在车管所办理了车辆登记手续,车号为贵BKXXXX。2013年我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受损较为严重,修理费用很高,我就与被告协商将该车便宜卖给被告,由被告负责将该车修理完整,以便办理过户手续,并签订《二手车交易协议》,约定购车款为30000元。合同签订当日,我将该车的行驶证、购车票据交给被告,被告也将车款支付给原告。因我要回湖北老家定居,为方便被告合法使用该车,避免双方因车辆未过户发生纠纷,我多次找被告协助过户,被告都以车辆未修理完整为由拒绝过户,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认定原、被告签订的《二手车交易协议》合同有效;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包**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车辆登记信息一份,用于证明贵BKXXXX号车登记车主系原告,原告对该车有处分权;3、《二手车交易协议》一份,用于证明原告2013年8月20日将贵BKXXXX号车卖给被告,原告于当时将车及车辆所有手续交付给被告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吴**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异议。

被告吴**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驾驶证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

对证据的分析及认定:对庭审中原被告提交的以上证据,经各方当事人质证后无异议,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查明

通过以上对证据的分析及认定,本案认定如下事实:2011年10月25日,原告包**购买一辆丰田牌小型汽车(车牌号:贵BKXXXX)。2013年8月20日,原告包**与被告吴**签订《二手车交易协议》,将贵BKXXXX号小型轿车以30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吴**。同日,原告包**将贵BKXXXX号车及该车的行驶证正副本、车船使用税标志、机动车辆登记证书、购置税收据等相关材料交给被告吴**。现在原被告双方为该购车事宜发生纠纷,故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包**与被告吴**签订《二手车交易协议》,将自己所有的贵BKXXXX号小型轿车卖给被告吴**,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该协议成立即有效,故对原告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二手车交易协议》有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包**与被告吴**2013年8月20日签订的《二手车交易协议》有效。

案件受理费6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0元,由被告吴**负担(原告已自愿预交,被告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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