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张**、第三人杨万金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胡**撤回起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田*与陈**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杜**与北流市新圩镇白鸠江村杨*塘组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沈*与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谭**与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等与被告袁**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巫**食局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许**,向春*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与张**,巫山县畜牧兽医局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孙**、第三人大邑青龙电站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邱某某与林某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