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武**与被告师求娃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武**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武**、武**负担。退还原告武**、武**1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