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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武**、武**与被告师求娃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武**与被告师求娃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武**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武**、武**负担。退还原告武**、武**1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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