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濉溪县交通局、濉溪**车三队、李**、李**、李**确认合同无效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行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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