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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张**确认合同有效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赤东**限公司、阮**与被申请人张**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叶**提垦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2015)叶**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4月23日,赤东**限公司、阮**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赤东**限公司及阮**均以该案有另案程序得以解决为由,于2015年4月24日向我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赤东**限公司、阮**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赤东**限公司、阮**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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