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景**诉被告景林山、方城县券桥乡贾李庄村花园组为确认合同无效一案中,原告景**于2015年9月3日以需调取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对其起诉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景**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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