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李**、谢**、韩**、鄢国岭、韩*才确认合同无效一案,原告重庆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重庆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共计1560元,由原告重**品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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