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台市桥西区李村镇中留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李**、李**确认合同无效一案中,原告邢台市桥西区李村镇中留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市桥西区李村镇中留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邢台市桥西区李村镇中留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邢台市桥西区李村镇中留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