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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通**限公司与四川坤**有限公司、中国水**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通**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坤**有限公司、中国水**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以被告中国水**局有限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通**限公司自愿放弃对被告中国水**局有限公司的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云南通**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水**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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