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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魏**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魏**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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