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魏**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景**与景林山、方城县券桥乡贾李庄村花园组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云南通**限公司与四川坤**有限公司、中国水**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北京文**限公司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十**和房地**限公司与张*、刘**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阮**、张**确认合同有效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付金灿与孙**债权通用裁定书
武汉三江**北京分公司与北京一**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杨**与吴华阳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一**限公司与武汉三江**京分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北京文**限公司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