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付金灿与被执行人孙**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房民(商)初字第73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院认为
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执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房民(商)初字第7328号民事判决书。
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