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XX诉被告张XX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文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XX及被告张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XX诉称,2014年3月5日我给被告承运造纸设备,被告共欠运费24700元,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我无奈于2014年5月份报警,当天被告给付运费2000元,并书写欠条一张,约定剩余款项于2014年6月底还清。后经我催要,被告于2014年12月份给付运费5000元,尚欠17700元拒绝给付。为此,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给付运费17700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张XX辩称,原告上述属实,但我现在经济困难,无力一次性支付给所欠原告的运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4年3月5日给被告承运造纸设备,被告共欠原告运费24700元。原告于2014年5月份报警,经原、被告协商,被告当天给付运费2000元,并约定剩余运费于2014年6月底还清,被告并为原告书写欠条一张。之后,被告于2014年12月份给付原告运费5000元,剩余运费17700元一直未给付。

庭审中,原告主张放弃对被告索要利息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被告为原告书写的欠条、产品发货单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承运被告造纸设备,双方对此事实及约定的运费无异议,被告应按照约定给付原告运费,故对原告主张被告给付运费177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庭审中原告主张放弃向被告所要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XX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黄**运费17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元,由被告张X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廊坊**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