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康*虎诉被告郭**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郭**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康晚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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