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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有限公司与吉林**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本溪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本溪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二千一百三十二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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