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梅河口**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姜*、被上诉**车配货中心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丰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梅河口**责任公司所诉事实存在,且被上诉人姜*对上诉人梅河口**责任公司所诉损失数额一部分予以认可,原审判决驳回梅河口**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当。如双方当事人对损失数额存有争议,应释明当事人进行司法鉴定,亦可就事实清楚部分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二)、(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东丰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22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东丰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