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绥中**通配货站与天人果**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2015)绥民二初字第00353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天人果**限公司下属企业葫芦岛**责任公司在本院做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有三十余件。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葫芦岛**责任公司名下的一个库房,并冻结了该公司的账户。被执行人葫芦岛**责任公司所有的土地、厂房、设备等财产全部已抵押给葫芦**中支行,葫芦**中支行已提起诉讼正在处理当中。因被执行人天人果**限公司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该公司同意在处理其下属企业葫芦岛**责任公司的财产时一并给付,本院决定将本案与葫芦**中支行起诉葫芦岛**责任公司借款的执行案件合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绥执字第0099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
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