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董*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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