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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张*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与、张*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均不服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的(2014)六**一初字第01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于2015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申请撤回上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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