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姚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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