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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诉被告喻*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喻*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喻*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某诉称,2008年8月,原、被告在新疆拾棉花时认识,同年9月在一起同居生活。2009年7月2日生女取名喻某甲,现随原告生活。由于被告以前经常赌博,且2013年正月患脑梗阻,不能担负起家庭的重担,致原告及孩子生活陷入困境,原告被迫带着孩子外出打工。现孩子即将上学,户籍问题迟迟不能得以解决。原、被告曾多次协商孩子的抚养问题未果,只好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同居期间的孩子随原告生活,抚养费自理。

被告辩称

被告喻*辩称,2013年8月26日,被告不幸患脑梗阻,行动不能自如。以后被告不能再娶妻生子,下半辈子指望女儿生活。期望法院能判令孩子随被告生活,抚养费被告的家人愿意支付。况且原告现任丈夫之前与被告写了份协议,载明每月都让被告看望孩子。一年多了被告都没见到过孩子,非常希望看到可爱的女儿。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8日,被告从原告娘家带其到新疆拾棉花,当月底,原、被告未领证便同居生活。2009年7月21日生女喻某甲,孩子出生后随原、被告共同生活。2013年8月26日,被告患脑梗阻症,行动不能自如,原、被告的生活一度陷入困境。2014年正月初六,原告带着年幼的女儿离家外出打工,并于同年12月9日与他人登记结婚。孩子随原告生活至今。因孩子即将就学及抚养问题,原、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孩子随原告生活,抚养费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身份证复印件、翠峰**村委会证明等记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领结婚证便同居生活,其关系属同居关系,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保护。涉及同居期间所生女儿的抚养问题,因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处理。原、被告都要求抚养孩子,综合考虑原、被告身体现状、家庭生活条件、经济来源、各自抚养能力及孩子一直随原告生活的客观实际因素,孩子应随原告生活为宜;原告表示自费抚养孩子,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在孩子随原告生活期间,被告依法享有探视孩子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被告同居期间所生女儿喻*甲随原告李某某生活,抚养费自理。被告喻*对孩子享有探视权。

本案诉讼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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