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余*与被执行人罗*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远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一初字第02051号民事判决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罗*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监督卡等执行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本院认为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罗*在中国农**限公司定远县支行开设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罗*在中国农**限公司定远**支行的存款账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