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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诉吴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吴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某某自愿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某负担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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