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吴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某某自愿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某负担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