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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安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安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某某委托代理人安某甲、惠某某,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安某某诉称,原、被告2013年8月开始同居,双方同居时原告带一女儿刘**,被告也带有一女王*。起初两人关系较好,自从2014年起被告性格发生根本变化,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对孩子不尽抚养义务,更严重的是被告经常提着刀追赶原告的家人,围堵原告父母家门,原告被逼只有带着女儿在外漂泊,靠自己打工的微薄收入维持母女生活,为和被告解除两人之间的歪曲男女关系,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抚养女儿刘**,抚养费自理。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某答辩称,原告诉状所述不实,两人同居生活后,原告所带女儿由被告供孩子上周至县城最好的幼儿园,仅两年半的学费就达1.7万余元,还不含伙食费。同居两年多原告上过3个月班,原告和其女儿一切费用全由被告供养。2015年农历年底原告几天内取走被告卡上11万元左右,之前还将被告一台装载机卖了,拿了5万元称要买房子,但并未买房子,而是一直住在被告每年花9000元房租所租的房内。2011年内还分三次拿被告的银行卡取走3万元。原告将以上19万元于2015年农历正月后带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8月份开始同居生活。同居时原告带有一女儿,被告亦带有一女儿。原、被告同居期间,原告曾上班打工三个月,双方在被告所租房屋内居住。原告所带女儿在周至县城上幼儿园,双方无共同子女,均属离异。原告诉状称,为了和被告彻底解除两人之间歪曲的男女关系起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无共同子女,双方均属离异,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这种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一条规定,本院不予受理。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安某某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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