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姚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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