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吴*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李*于2015年4月2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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