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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与吴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吴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浚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吴某某的户籍在河南省浚县x县且被告长期在此居住,该案应由河**县法院河南省x县法院管辖,被告吴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河南省浚县x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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