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宋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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