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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冯**、冯**分家析产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冯*甲与被申请人冯**、冯**、原审第三人冯*丁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2013)钟*初字第3183号民事判决,冯*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常*终字第14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冯*甲不服该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冯**申请再审称:二审认定事实错误,在审理本案时未能将申请人提供的一份证明材料明确的确认或排除,非但不受理当事人的焦点证据材料,还在庭审电脑中多次删除申请人提供的重要证据,纯属是走程序,是在片面听取被申请人父子俩的谎言,允许冯**没作答辩状只是口头陈述几句的情况下,作出避重就轻的错误判决。特别是二审法官非但没将申请人在庭审前十几天提交的38份证据材料带上法庭质证,还与判决书一同邮寄退还给申请人,说一审没受理的二审也不予受理,只好以没有新证据和证据不足作出判决。二审对本案仅开过一次庭,但调取2014年9月15日的庭审记录已显示出是在法官“整改”后,相隔一个多月时间在2014年10月22日才叫上诉人代理人分二次补上签字的,内容有误存在多处改动,连审判员的名字都不同。因此再审申请人请求再审本案,撤销原审判决并予以改判,支持申请人在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冯**、冯**、原审第三人冯某丁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二审未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予以审理的问题。根据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本案二审调解未成,故无法对冯**超出一审诉讼请求的部分进行审理,二审将相关材料退还再审申请人并无不当。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二审庭审笔录被改动的问题。经查阅二审卷宗中2014年9月15日的庭审笔录,该笔录中仅有再审申请人的代理人吴*如进行修改的痕迹,并且吴*如对每一页笔录都有签字确认或书面表达不同意见,故对再审申请人称二审庭审笔录被改动,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冯**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冯某甲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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