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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屈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屈某某(又名王**)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郭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剩余部分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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