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柏*与被告刘*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柏*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柏*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其意思表示真实,且其主张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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