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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诉马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马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殷某某、被告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谭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12月相识并同居,后简单举行了结婚仪式,至今未领取结婚证。2002年11月22日生女马*,2006年11月2日生子马*甲。二人同居期间,被告对原告无端猜疑,还经常因家庭琐事殴打原告,致原告离家出走。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女儿马*随原告生活,儿子马*甲随被告生活,抚养费各自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马某某辩称,原、被告系同居关系属实,二人同居十年有余,并生育两个孩子,请求法院调解和好。如果原告不同意和好,因两个孩子一直随被告生活,请求判令两个孩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原告若不愿意承担抚养费,抚养费被告自行承担,但期望原告以后不要再探视两个孩子。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9年正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腊月初十,原、被告未领取结婚证便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2002年11月22日生女马*,2006年11月2日生子马*甲。2012年10月前后,原、被告因家务琐事发生争执,原告负气离家出走,被告多方打探原告下落,均未能如愿,两个孩子随原告生活至今。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解决两个孩子的抚养问题。庭审中,经征求女儿马*意见,其愿意随被告生活。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户籍证明、谈话笔录等记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举行婚礼,但未领取结婚证便同居生活,其关系属同居关系,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保护。涉及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原、被告的生活现状、经济来源、各自抚养能力及两个孩子一直随被告生活的客观实际情况,孩子应判令随被告生活。其抚养费,每个孩子每月300元,由原、被告共同承担为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周某某、被告马*某同居期间所生女儿马*、儿子马*甲随被告马*某生活,原告周某某对两个孩子享有探视权。抚养费期限暂定五年,由原告周某某自2015年11月15日起,每月15日前将300元抚养费主动打入被告马*某指定银行账户,五年后另议。

本案诉讼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某某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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