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魏*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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