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魏*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魏*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