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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夏**限公司诉冯*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夏**限公司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5)金**(商)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海夏**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夏**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3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018元,由上诉人**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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