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胡*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陈*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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