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申请执行柴雪绒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柴雪绒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柴雪绒应支付孩子抚养费1566元(从2014年7月至12月,共计六个月,每月238元),承担执行费用5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柴雪绒银行存款1616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