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柴雪绒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柴雪绒应支付孩子抚养费1566元(从2014年7月至12月,共计六个月,每月238元),承担执行费用5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柴雪绒银行存款1616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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