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鲍*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杨**、鲍*与被执行人毛*、杨**、杨**、许*、杨**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4)杭**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杨**、鲍*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向浙**高院提出再审申请,现该院已立案受理,鉴于此,申请人书面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187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再审有结果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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