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蔡**、蔡**,第三人朱*分家析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以其与被告及第三人庭外协商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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