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孔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曹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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