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丁**扶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自愿撤回起诉,于**,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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