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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果涛违法发放贷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苏检刑诉(2014)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果*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白桂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至2008年12月,被告人果*担任沈阳**信用联社城郊信用社信贷员期间,其在明知借款人岳某某使用他人身份证明、房产证明并冒用他人签名进行贷款的情况下,违法向*某某发放贷款人民币合计1036.6万元,造成沈阳**信用联社城郊信用社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97.8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办理贷款材料,证人代某某、李**、岳某某、夏*、孙*、吴某某等人证言,情况说明,欠条,账单,企业法人相关资料,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及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果*作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并造成重大损失,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成立。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果*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39日予以折抵。即自2013年9月20日起至2018年8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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