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与灵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清诉被告灵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依法由审判员马**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人民陪审员孙*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胡*清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灵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委托代理人王**、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清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请求。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胡**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