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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冬发与歙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齐冬发与被告歙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齐冬发提出其妻程新华已与歙县绍濂乡人民政府就绍濂乡小溪村大石坦的197.1平方米废弃破旧房屋土地实施建设用地折旧增减挂达成协议,且在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机制无明确政策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歙县绍濂乡人民政府考虑其特殊性,另行给予1500元补贴,纠纷已解决,故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齐冬发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齐冬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齐冬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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