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唐**与被上诉人泰州市规划局规划行政管理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唐**因与被上诉人泰州市规划局规划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泰州医**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泰开行初字第0004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泰州**堰分局作出姜规公示(2015)第7号批前公示,公示内容:中天清华园3、4、5号区总平面图。公示备注:泰州市**有限公司拟在花园路南侧、河南大街两侧实施建设中天清华园3、4、5号区项目,该项目的规划方案已通过我局初审。待征询公众意见,修改完善后,将按程序报批。根据泰姜规发(2014)9号文件规定,对该项目予以批前公示,如相关权益人对该规划方案有异议,请将书面意见送至泰州**堰分局。公示时间:2015年3月27日至2015年4月7日。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唐**不服泰州**堰分局作出的规划批前公示提起诉讼。该批前公示属纯粹的程序性行为,旨在保障利害关系人对拟作出的具有外部效果的行政行为所应享有的知情权与参与权,唐**可在公示期间反映其关于规划方案的异议内容以供行政机关决策参考。但仅就该公示本身而言,尚不会对唐**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任何实质影响。原审法院遂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唐**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唐**上诉称,泰州**堰分局作出的规划批前公示违反了法律规定。上诉人的房屋被违法强拆,但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仍属于上诉人,这一块土地不好流转。被上诉人的公示上墙后,上诉人的合法财产、土地即被围墙包围起来。此规划许可公示应予撤销。一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不清。引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撤销一审裁定。

被上诉人辩称

泰州市规划局答辩称,批前公示行为是规划方案审批中的程序性行为,意在保障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与参与权。公示行为本身不对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产生任何影响。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查明的主要事实与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二审中的争议焦点是唐**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泰州**堰分局的批前公示是规划方案审批中的程序性行为,对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故唐**对泰州**堰分局批前公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其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能支持。原审法院裁定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