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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钱*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李**、钱礼征收社会抚养费非诉行政审查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根据2015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其作出的征收决定尚未生效为由,要求撤回建卫计强字(2015)第66号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理由成立,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建卫计强字(2015)第66号强制执行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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